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(du)不夠(gou),從而造成(cheng)決策(ce)失誤(wu)。
如(ru)事前認為租賃設備比較(jiao)合算,而實際(ji)施工中由于某些原(yuan)因致使租賃時(shi)間延(yan)長(chang)或工作量(liang)增加,導致租賃費(fei)用(yong)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(bu)了(le)(le)解(jie)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形(xing)成(cheng)大(da)馬拉(la)小(xiao)車而(er)增加了(le)(le)費用(yong)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(zu)賃(lin)標(biao)準化(hua)格式合同文本(ben),造成(cheng)租(zu)賃(lin)合同不嚴(yan)密,履行(xing)中發(fa)生糾紛。
雙(shuang)方(fang)在簽訂合同時(shi),由于對(dui)大(da)型機(ji)械使用(yong)風險意識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(que)性、嚴(yan)密性,對(dui)設備返還狀況(kuang)和完整性沒(mei)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作人(ren)員隨機(ji)而來,但(dan)機(ji)械日常(chang)維修由誰負(fu)責在(zai)合同中(zhong)未(wei)說清(qing)楚,造成(cheng)設備(bei)在(zai)現場管理(li)不善,使(shi)設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設備(bei)(bei)進(jin)入施工(gong)現(xian)場后(hou),承租(zu)方(fang)對設備(bei)(bei)的使用管理不善(shan),施工(gong)方(fang)案不完善(shan)和未制(zhi)定租(zu)賃設備(bei)(bei)現(xian)場管理辦法,致(zhi)使設備(bei)(bei)閑置,降低(di)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僅(jin)要選(xuan)擇好(hao)租賃(lin)公(gong)司,還(huan)不可對(dui)合(he)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(ti)將是一(yi)個很大的(de)麻(ma)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