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(de)主要(yao)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(bu)夠,從(cong)而造成(cheng)決策失(shi)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(lin)(lin)設備(bei)比較合算,而實際(ji)施(shi)工中由于某些(xie)原(yuan)因致(zhi)使租賃(lin)(lin)時間延長或工作(zuo)量增(zeng)加,導(dao)致(zhi)租賃(lin)(lin)費用(yong)大增(zeng);
由于(yu)對施工機械(xie)性(xing)能不了解,從而使租賃(lin)設備形(xing)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費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備租賃標(biao)準(zhun)化格式合同(tong)文本(ben),造(zao)成(cheng)租賃合同(tong)不嚴密,履(lv)行中發生糾(jiu)紛(fen)。
雙方在(zai)簽訂(ding)合同時,由于對(dui)大型機械使用(yong)風(feng)險意(yi)識不(bu)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、嚴(yan)密性,對(dui)設備(bei)返還狀況和完整性沒有(you)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操作人員隨機(ji)而(er)來,但機(ji)械日常(chang)維修由誰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(she)備在現場管理不善(shan),使(shi)設(she)備租(zu)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設(she)備(bei)(bei)進入施工現場后,承租(zu)方(fang)對設(she)備(bei)(bei)的使(shi)用管理不(bu)善,施工方(fang)案不(bu)完善和未制定(ding)租(zu)賃設(she)備(bei)(bei)現場管理辦(ban)法,致使(shi)設(she)備(bei)(bei)閑置(zhi),降低使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(ze)好租賃公司,還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(fou)則后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(ge)很(hen)大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