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(zai)的(de)主要(yao)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(qian)雙(shuang)方調研深(shen)度不夠,從(cong)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(ren)為租賃設(she)備比較合算,而實(shi)際施工中(zhong)由于某些原(yuan)因致使租賃時間延長或工作量增加(jia),導致租賃費用(yong)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(xing)能不了解,從(cong)而使租賃(lin)設(she)備形(xing)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(jia)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(bei)租賃(lin)標準化(hua)格式合同(tong)文本,造(zao)成(cheng)租賃(lin)合同(tong)不(bu)嚴(yan)密,履行中(zhong)發生(sheng)糾紛(fen)。
雙方在簽訂合(he)同(tong)時,由于對(dui)大型機械(xie)使用風(feng)險(xian)意識(shi)不強,合(he)同(tong)缺乏準確(que)性(xing)、嚴(yan)密(mi)性(xing),對(dui)設備返還狀況和(he)完整性(xing)沒有嚴(yan)格的(de)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(cao)作人員隨(sui)機而(er)來,但機械日(ri)常維修由誰負(fu)責在(zai)合(he)同中未說清楚(chu),造成設備(bei)在(zai)現場(chang)管理不善,使(shi)設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(jie)。
租(zu)賃設備(bei)進入(ru)施(shi)工現場后,承(cheng)租(zu)方(fang)(fang)對設備(bei)的(de)使(shi)用(yong)管理(li)不善,施(shi)工方(fang)(fang)案不完善和未制定租(zu)賃設備(bei)現場管理(li)辦法,致使(shi)設備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(yao)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(ze)后期出現問題將是(shi)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