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(zhu)要(yao)問(wen)題如下:
1.租(zu)賃(lin)前(qian)雙(shuang)方(fang)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(zao)成(cheng)決策(ce)失(shi)誤。
如(ru)事前認為租賃(lin)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(shi)際(ji)施工(gong)(gong)中由(you)于某些原因致(zhi)使租賃(lin)時間延長(chang)或工(gong)(gong)作量(liang)增加,導致(zhi)租賃(lin)費用大(da)增;
由(you)于對(dui)施工機械性能不了解,從(cong)而使租賃設備(bei)形成大(da)馬拉小車而增(zeng)加了費(fei)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備租賃標(biao)準(zhun)化格式合同文(wen)本,造成租賃合同不嚴密(mi)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(fang)在簽訂合(he)(he)同時,由于對大型(xing)機械使用風險(xian)意(yi)識不強,合(he)(he)同缺乏(fa)準確性、嚴(yan)密性,對設(she)備(bei)返還狀況和完整性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(zuo)人員隨機而(er)來(lai),但(dan)機械(xie)日(ri)常維修由誰負責(ze)在合同中未(wei)說清楚,造成設備在現(xian)場(chang)管理不善,使(shi)設備租、管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賃設(she)(she)備進入施工(gong)現場后,承租方對設(she)(she)備的(de)使用管理(li)不善,施工(gong)方案不完善和未制(zhi)定租賃設(she)(she)備現場管理(li)辦法(fa),致使設(she)(she)備閑置(zhi),降(jiang)低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(xian)問(wen)題將是一個(ge)很大的麻(ma)煩。